(一)清算的意义 清算是将买卖
股票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,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
交割净差额
股票或价款的一种程序。
清算的意义,在于同时减少通过证券交易所实际
交割的
股票于与价款,节省大量的人力、物力和财力。证券交易所如果没有
清算,那么每位证券商都必须向对方逐笔
交割股票与价款,
手续相当繁琐,占用大量的人力、物力、财力和时间。
(二)清算程序 证券交易所的
清算业务按“净额交收”的原则办理,即每一证券商在一个
清算期(每一开市日为一
清算期)中,证券交易所
清算部首先要核对场内
成交单有无错误,为每一证券商填写
清算单。对买卖价款的
清算,其应收、应付价款相抵后,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。对买卖
股票的
清算,其同一
股票应收、应付数额相抵后,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。
清算工作由证券交易所组织,各证券商统一将证券交易成视为中介人来进行
清算,而不是各证券商和证券商相互间进行轧抵
清算。交易所作为
清算的中介人,在价款
清算时,向
股票卖出者付款,向
股票买入者收款;在
股票清算交割时,向
股票卖出者收进
股票,向
股票买入者付出
股票。
(三)有关清算的一些规定
我国上海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买卖成交后
清算时实行了如下一些制度:
1.开设
清算帐户制度
在证券交易所经营
股票买卖业务的证券商必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的
清算部开设
清算帐户。我国限于目前条件,各交易所都要求证券商必须在人民银行营业部开设
清算帐户,并在该帐户中保持足够的余额,以便保证即日
清算交割时间划拨价款的需要。
2.
股票集中保管库制度
其主要做法是:各证券商除将自有的
股票扣除一部分留作自营业务所需外,将大部分集中寄存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保管库内,入库时只限于批准上市的
股票。
股票的
交割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库存帐目划拨来完成,即当各证券商在
交割日办理各种
股票的
交割时,只需交易所
清算部按“
清算交割表”上的各种
股票的应收或应付数量在各自的库存
股票的分户帐上进行划转即可,即“动帐不动
股票”。若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帐目转完成
交割时,该证券商必须承担送交或提取
股票的全部事物。
3.
清算交割准备金制度
实行
交割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
清算交割能正常顺利地进行,保证
清算的连续性、及时性和安全性。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,各证券商必须交纳人民币25万元。各证券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
清算义务,亦不得因委托违约而不履行
清算的责任。若证券商不履行此项义务时,证券交易所
清算部有权动用证券商缴存的
清算准备金先行支付,由此产生的价款差额及一切费用和损失,均由违约者承担。
证券交易所规定,在一般情况下,同一日成交者为
清算期;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的违约而不进行
清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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