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》出炉:银行基本薪酬一般不应高于薪酬总额的35%
银行高管薪酬不完全统计(税前)
2009年 2008年
兴业银行(601166)
董事长高建平 278.5万元 275万元
行长李仁杰 270.6万元 265万元
(根据兴业银行高管风险基金考核发放办法,两人上述薪酬中均含有年度风险基金,须延后3年考核发放,其中高建平每年为58万元,李仁杰每年为56万元。)
宁波银行(002142)
董事长陆华裕 176.1万元 161.1万元
行长俞凤英 167.3万元 152.3万元
副行长邱少众(新加坡籍) 616.3万元 617万元
(根据年报,2009年陆华裕所持宁波银行股数少了100万股,俞凤英少了90万股。)
(注:以上数据来源于2009年和2008年年报。)
金融“限薪令”出台一年之际,银监会抢在上市银行年报出台前,推出《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》(下称《指引》)。
《指引》在薪酬设计上主要设立了四道红线:一是延付、止付、扣回制度,除高管及相关风险岗位人员部分绩效薪酬延付至少3年外,如果在延期支付的期限内,高管职责内风险损失暴露,银行应将相应期限内已经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,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;二是以风险控制指标约束银行薪酬;三是薪酬披露,高管薪酬亦列入披露内容;四是不设薪酬限额。
《指引》规定,“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%”,“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,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”。
《指引》称,除商业银行外,由银监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银行、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该《指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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